林場發〔2016〕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長白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以下簡稱國發〔2016〕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省級以下(省、市、縣級)森林公園建設發展,確保森林公園行政管理的穩定有序運行,推動森林公園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現就省級以下森林公園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國發〔2016〕9號文件的精神
根據國發〔2016〕9號文件要求,“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1994年原林業部發布施行的《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屬部門規章,因此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清理規范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各地實施的省、市、縣級森林公園行政審批不能以《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為依據。
二、有效規范省級以下森林公園的審批
截至2015年底,我國共建立826處國家級森林公園、1402處省級森林公園和1005處縣(市)級森林公園,省級以下森林公園是我國森林公園建設發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把省級以下森林公園審批作為本地區森林公園建設發展工作的重要環節,認真抓實做好,確保省級以下森林公園審批的公開、公正、透明開展。實施省、市、縣級森林公園行政審批,已經有地方性法規規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的,要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序、簡化審批環節、減少申請材料,加強規范;尚未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章的,要加快推進森林公園立法,力爭盡早出臺,依法實施省、市、縣級森林公園行政審批。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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