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生態補償在可持續發展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這一詞的誕生逐漸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而現階段的生態補償制度僅是生態環境保護的一種經濟手段,雖然我國的生態補償經過多年的實踐,在林木業、自然保護區、遏制沙漠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對于濕地公園生態補償制度的法律構建仍是摸著石頭過河,并沒有現成的實例可以借鑒,只能在摸索中不斷前進。為此,建立和完善貴陽市濕地公園的生態補償制度仍需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因地制宜地制定規章制度,加強補償制度的法律構建,以此來強化生態補償制度對保護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的實際意義。
一、 貴陽市濕地公園生態之概況
貴陽市濕地公園的建設是近年才發展起來的生態項目,對于爽爽的貴陽而言,濕地公園的建設很是重要。目前,在貴陽市主要建設了兩大濕地公園:花溪濕地公園和小車河濕地公園。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位于貴陽市花溪區中心城區的北部,距離貴陽市中心僅十二公里,是全國罕見的城市濕地。在環境上它屬于亞熱帶濕潤氣候下的高原巖溶丘陵區,是以喀什特地貌為特征的城市濕地公園。貴陽市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范圍內有天然的河流濕地、河漫灘,也有人工的水稻田、池塘、溝渠等。適宜的氣候和多種多樣的濕地類型為各種生物營造了安全的覓食、棲息、繁殖場所。花溪河水資源充足,年平均濕地公園的建設對于正處于城市化進程中的人類來說至關重要。在城市化的進程下,公民早已遠離了碧水藍天的生活環境,現如今每天都是和現代化的設備打交道,這固然就免不了現代社會的發展給我們的生態環境造成威脅。生態環境被破壞,生態建設不安全,很有可能就此引發生態危機,從而觸發生態威脅。近年來自然災害的頻發就是生態遭到嚴重破壞帶來的結果。貴陽市具有“涼都”之稱,“爽爽的貴陽”也是家喻戶曉,這些稱號來源于貴陽獨特的生態環境和天然的氣候條件。筆者認為,如若我們不對最基本的生態環境予以保護,那生態遭到破壞帶來的后果是很嚴重的。所以,建立濕地公園生態補償制度對于保護生態環境,避免生態危機有著重大意義。
三、 構建貴陽市濕地公園生態補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貴陽市濕地公園生態補償制度的構建不是空中樓閣,這是需要一定的理論為支撐。經濟法這一獨立的學科,在一定的程度上給環境保護建設提供了理論基礎,對于濕地公園而言更是對至關重要。現筆者就從外部性、公共物品供給以及可持續發展三個方面來闡述構建貴陽市濕地公園生態補償制度所需的理論基礎。
(一) 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是經濟法這門學科里一個獨有的概念,其含義是指一種經濟行為給外部環境造成非自愿的積極或消極的影響,導致他人的成本降低收益增加或者是成本增加收益降低的效用,由此外部性就可以劃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 。環境保護作為經濟法學科里的一個分支,也具有經濟法學科應有的基本特征,外部性問題在生態環境保護仍然存在。對于生態環境保護而言,外部性理論是濕地公園生態保護中生態補償制度建設的有力理論支撐。“鼓勵和保護正外部性,預防和制止負外部性,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在規制外部性方面,行政法主要從明確政府的職權和職責、強化正當行政程序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著眼,發揮重要作用。” 對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的保護,在某種程度上定會造成外部性的影響,有正外部性也有負外部性。對此,對那些為保護生態環境予以付出的人而言,可以對其進行獎勵;相反,對于那些破壞環境的人而言,則可以對其進行懲罰。“經濟法對帶來正外部性的個人或企業,通過授權政府采取補貼、減免稅收等鼓勵措施,使私人的收益低于社會收益的部分得到補償,以克服或減少‘搭便車’的現象。”
(二) 公共物品供給理論
公共物品,顧名思義就是人類公用的物品,當人們在使用公共物品的時候,因為人的本性,會導致人類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忽略其他人的利益,甚至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公共物品,由此損害他人的利益。生態環境就是一個典型的公共物品,當人類在享受生態環境帶來的好處的時候,因為目光短淺或者利益使然,就會促使有的人在享受生態環境帶來的好處的同時,因為一己之私而損害生態。諸如很多人在享受環境的時候故意破壞環境,他們認為這種破壞暫時不會對自己造成不利,至于會不會對他人造成損害,他們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就會造成希望享用環境好處的人越來越多,相反對環境建設投資的人越來越少,最終就會出現資源浪費殆盡、生態逐漸惡化的后果。因此,就需要建立一套生態補償制度,給予那些為保護生態環境免受損害而犧牲自己利益的人一定的補償,對那些破壞環境的人予以懲罰,同時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以致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
(三)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理論是“一種實現社會與經濟能夠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多元目標相互協調的新型戰略。 ”保護生態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人類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當代人有權使用資源和享受生態環境并從中受益,當然地也有責任為后代人保護有限資源和避免環境受到破壞,當代人同后代人都具有平等的權利,每一代人都應當對后代人負責。“可見,為了防止當代人為有利自己、以后代人利益為代價濫用自然資源,在法律上承認代與代之間的權利和當代人對下一代人的義務是至關重要的。”
四、貴陽市濕地公園生態補償制度的法律構建
(一)確立生態補償的法律地位
法律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第二大法律體系,其重要地位是舉足輕重。濕地公園的生態補償是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是保護現有自然環境良好發展的重要戰略部署,所以只有明確濕地公園生態補償的法律地位才能順利地實現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法律對于濕地公園生態保護的規定,是其重要依據。在應對生態危機的法律對策中,希望國家能將生態補償列入生態保護的法律條款中。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保護法,以明確對生態補償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雖然是保護生態環境的專門法律,但其對生態補償的規定提及甚少。在社會不斷發展的今天,《環境保護法》作為綜合性的環境基本法律,存在著大量的缺陷,環境保護法更多地側重于保護環境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和粗略的監督制度,而關于生態環境的生態補償方面的規定卻是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改,做一定的理念更新,畢竟法律是滯后的、僵硬的,法律只有與時俱進才能確保生態環境保護的思想不至掉隊。將生態環境補償制度上升為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促使國家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法制化,才能從整體上更好地促使生態補償有很好的法律積淀,更重要的是對濕地公園的的環境和資源保護提供強有力的制度基礎。
(三)因地制宜制定貴陽市濕地公園生態補償辦法 針對目前我國已有的生態補償辦法,在符合上位法的基本要求之下,貴陽市雖然已經出臺了關于水源地、公益林、森林的生態補償辦法,同時也頒布了生態建設補償資金暫行管理辦法,但是這些規定遠遠不能為濕地公園的生態補償所用,在濕地公園的生態補償方面仍是一片空白。為此,貴陽市有關領導部門應盡快加強關于貴陽市濕地公園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的地方專項立法工作,從地方法規的層面上來明確關于濕地公園生態補償的主體、生態補償中應盡的義務、生態補償的形式、生態補償的具體標準等,對一些上位法的模糊性規定和成熟的國家環境保護政策予以明確化和規范化,建立實質上的生態補償辦法,最后真正落實生態補償的相關法律條款和規定,從而使得生態補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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