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野生植物資源管理,切實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現就洮河保護區范圍內禁止采挖、收購、販賣野生植物和破壞植被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保護區內的草原、林地、濕地內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野生植物采挖許可證,不得擅自采挖冬蟲夏草、柴胡、秦艽、羌活、貝母、獨一味、蕨麻等野生藥材和其他各類野生植物。
二、禁止任何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非法收購、販運、加工、銷售野生植物資源。
三、禁止破壞森林和草原植被。嚴格規范草原、林地征占用審核審批,未經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征占用草原、林地,破壞林草植被。禁止開墾、采挖植物或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行為活動。
四、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采挖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嚴禁單位、集體或個人介紹容留采挖藥材人員,一經發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嚴禁運輸采挖藥材人員車輛入境,一經發現強制遣返。
七、對阻礙甘肅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中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特此通告
舉報監督電話:
甘肅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中心 0941-3623993
甘肅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 0941-5934415
洮河林區人民檢察院 0941-5927238
洮河林區人民法院 0941-5928130
甘肅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中心
甘肅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
洮河林區人民檢察院
洮河林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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