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篇
一、建設項目占用林地有關規定
01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修訂) 第三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02
什么情況下需要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需辦理使用林地手續。主要包括:
(1)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林地;
(2)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
(3)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
03
占用林地報批層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已委托省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
二、建設項目占用牧草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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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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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哪些行為需要辦理草原征占用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以下情形需要辦理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手續:
(1)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需要改變草原地類現狀的;
(2)臨時占用草原的審批;
(3)在草原上修建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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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辦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審批層級
目前,只有國家和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辦理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手續的權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第二條和《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征占用審核審批
(1)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過70公頃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已經委托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進行審核(委托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2)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頃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審核辦理。
三、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區用途要求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實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區用途管控的通知》(內林草草監發〔2021〕257號)要求,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積極引導各類建設項目集約節約使用草原林地。重點保障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工程建設項目使用草原林地需求,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建設項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占用草原林地。具備地下開采條件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從嚴控制露天開采。符合主體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布局的已批準在建運營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生產接續用地需占用草原林地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外排土場占用草原林地,應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復建設,不得多占、超占草原林地;嚴格控制礦區范圍外布局的進場道路、工業廣場、尾礦庫等生產輔助設施占用草原林地,確需占用的,要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規?;蜷_發利用方案,一次性申請辦理征占用草原林地手續。
四、建設項目占用自然保護區規定
建設項目涉及占用自然保護區確實難以避讓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說明占用哪一類功能區和用地面積,并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意見。
五、建設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規定
按照《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規定,建設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分為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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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相關規定。生態保護紅線是國土空間規劃中的重要管控邊界,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1.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包括:
(1)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筑生產生活設施。
(3)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4)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采伐經營。
(5)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6)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
(7)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可將開采擬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范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采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采活動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8)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9)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鄰國簽署的國界管理制度協定(條約)開展的邊界邊境通視道清理以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2.加強有限人為活動管理。上述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范圍內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時,附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無明確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監管辦法。上述活動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征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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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重大項目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規定。上述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用地用海用島審批。
1.項目范圍。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確的交通、水利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礦產勘查開采、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國家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工作機制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確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
2.辦理要求。上述項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按規定由自然資源部進行用地用海預審后,報國務院批準。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權時,附省級人民政府基于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讓論證意見,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節約集約和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
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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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時用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有關規定。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六、自治區關于生態保護紅線內建設項目報批要求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關于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有關事項的通知(試行)》(內自然資發〔2023〕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建設項目占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定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新建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需穿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者準保護區的,應當就項目實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影響進行專題評價。
《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17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規定:
第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化工、生物發酵、電鍍、皮革、冶煉、放射性、煉油、煉焦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
(二)進行可能嚴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和水量的礦產勘查、采選等活動;
(三)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
(四)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設施;
(三)影響水源補給的活動以及與飲用水供水無關的勘查、開采活動;
(四)新建、擴建油庫、加油站;
(五)建立火葬場、墓地;
(六)設置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七)利用未經凈化處理達標的污水灌溉農田;
(八)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含磷洗滌劑;
(九)掩埋、棄置動物尸體;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第二十條 新建公路、鐵路、橋梁、輸油輸氣管線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需穿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或者準保護區的,應當就項目實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影響進行專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八、能耗“雙控”方面政策有哪些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明確用地審批中“兩高”項目審查標準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21〕493號)明確:“兩高”項目參照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范圍,依據當地發展改革部門明確的意見確定,單獨選址用地項目或城鎮分批次用地中涉及“兩高”項目的,須征求盟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在組卷報批材料中一并報送。
盟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中應明確項目是否屬于“兩高”項目。對“兩高”項目,一是明確項目是否納入本盟市能耗預算管理方案,是否落實能耗指標,并具體說明能耗指標來源;二是明確是否同意項目建設實施的意見。
九、尾礦庫審批方面有哪些要求
根據應急管理部等八部委《關于印發防范化解尾礦庫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應急〔2020〕15號),尾礦庫審批有下列規定:
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安全生產、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采取等量或減量置換等政策措施對本地區尾礦庫實施總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證緊缺和戰略性礦產礦山正常建設開發的前提下,尾礦庫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
嚴格準入條件審查。鼓勵新開發礦山項目優先利用現有尾礦庫;確需配套新建尾礦庫的,嚴格新建尾礦庫項目立項、項目選址、河道保護、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審查,對于不符合產業總體布局、國土空間規劃、河道保護、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準。嚴格控制新建獨立選礦廠尾礦庫,嚴禁新建“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嚴禁在距離長江和黃河干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新建四等、五等尾礦庫必須采用一次建壩方式。
十、城鎮開發邊界管控線相關規定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內黨發〔2022〕18號)規定: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將2021年國土變更調查的現狀城鎮建設用地范圍確定為城鎮開發邊界管控線(不含列入國家或自治區開發區公告目錄的開發區),“十四五”期間城鎮建設不得突破。
丨來源:《內蒙古自然資源》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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